山东法制传媒网:案案都是营商环境,件件都是百姓民生。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一直是破产审判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龙口法院坚持更新观念,主动担当作为,以最大的努力从当事人自身角度出发,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优解”。
张某享有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龙口当地房地产企业甲公司与张某协商,张某将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双方口头协商,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达成基本意向后,张某就按甲公司要求将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清理,甲公司派人验收合格后用围挡封堵。
2015年1月28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期限为张某申领的土地证载明的起止期限,转让总款计118.97万元人民币。双方还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土地转让金40万元人民币,余款在甲公司确认本合同所转让土地上建设没有阻碍、地上所有建筑物已清除且土地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后15日内付清,同时张某将土地手续及相关证件交付甲公司。张某承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无条件予以帮助办理,相关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分两次向张某支付土地转让金40万元。后张某多次向甲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甲公司至今未支付,涉案土地至今亦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22年4月11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甲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法院作出决定书,指定破产重整工作清算组为甲公司管理人。2022年6月4日,甲公司管理人向张某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其甲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管理人主张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张某于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向管理人返还土地转让金40万元。张某不同意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转让金的请求,甲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径直判决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甲公司来说,案件诉讼审理期限长,如再经过二审势必会拖后破产重整的进程;对于张某来说,如果解除合同,转让款需要全额返还,即使最终收回土地,但地上附着物早已拆除,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仍需要申报债权,其损失数额不好确定,如双方对申报债权后数额有争议,还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无法案结事了。
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人认为该案如能调解结案,既可以解决合同解除及相互返还问题,又可以解决后续可能产生的债权申报问题,对双方都有利处。所以承办人以此为目标,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同时考虑到甲公司已由本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所以联系本院破产专业团队,共同发力,同时以司法促进和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债权债务,使重整程序稳步向前推进。
最终通过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多方协调,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的合同予以解除,甲公司向张某返还涉案土地,张某向甲公司返还30万元转让款,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近年来,龙口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各部门工作力量,将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府院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丰富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破产多元化重整模式,通过完善和建立上述工作机制实现破产企业民生权益保障,切实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