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与执行局速执团队高效联动,成功化解一起因职工工伤赔偿纠纷而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不仅使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赔偿,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也使执行案件顺利结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反复诉讼、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认可。
案情介绍:
职工吴某某于2019年到青岛某科技公司工作,后在工作期间跌落受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因该公司未给职工吴某某交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吴某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双方产生纠纷。吴某某先后通过两次劳动仲裁确认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及该公司应支付吴某某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1万余元。公司亦先后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等多起诉讼主张其不应支付相关款项。
案件经过仲裁、诉讼,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后市北法院劳动争议民事判决确认该公司应支付吴某某上述一次性补助金等11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并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吴某某主张该公司系一人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为被执行人。臧某某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向法院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臧某某主张其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实际股东另有他人,且其与公司财产独立,请求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吴某某则主张应追加臧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表示要与该公司诉讼到底直至权利得到维护。一时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调解工作也难以开展。
法官在查明该案事实的基础上,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并主动联系公司实际负责人,多次进行电话沟通,释法析理,劝和促谈。同时,法官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案情及执行进展情况,经过庭前、庭审、庭后多轮沟通调解,最终公司实际负责人同意出面代表公司与职工进行和解。
民一庭法官及时与执行案件法官对接,共同协调执行和解,最终公司主动向法院交纳案款,双方在审判工作人员和执行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件结案,诉讼案件案结事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