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青岛黄岛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依法支持出租方关于解除相关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并积极促成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即完成土地、厂房等租赁物返还交接工作,高效盘活闲置土地超3.3万平方米,为城市更新建设贡献了法院力量。
2002年,某建材公司(出租人)与某屋顶公司(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某建材公司出租给某屋顶公司房屋两间,使用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期30年,并明确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同时约定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次年,双方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某建材公司出租给某屋顶公司土地一宗,面积为33350平方米,租赁期30年,并明确了租金及支付方式,同时约定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2个月,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将案涉房屋及土地交付给了某屋顶公司使用。后某屋顶公司因经营问题将土地及房屋长期闲置,且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某屋顶公司需腾清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支付2022年之前的欠付租金11368817元及2023年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案涉租赁物厂房及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原被告均同意解除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促进双方尽快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现场勘验,明确土地四至、房屋现状,促成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即完成33350平方米土地及相关厂房等租赁物返还交接,避免后续执行问题,也极大减轻了双方诉累。交接完成后,原被告当场正式解除租赁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土地、房屋的剩余租金11557976.45元。
承办法官:黄岛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刘圆圆
让每一寸土地都用在高质量项目上,是城市更新的目标。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黄岛法院将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提供更全面、更细致、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