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柳 沈婷)无偿搭载工友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工友索赔,该如何赔偿呢?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好意搭乘”纠纷,判决司机侯某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10%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工友左某12万余元。
左某与侯某系工友。2021年9月,左某免费搭载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顺行的刘某驾驶的半挂车刮撞,造成侯某及左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侯某负次要责任,左某无责任。左某治疗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定构成精神九级伤残、肢体八级伤残,各项损失经核定共计692618.42元。根据刘某与侯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刘某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共计53万余元。左某起诉要求侯某赔偿剩余损失19万余元。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侯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左某同行,在事故中虽负有次要责任,但其系无偿搭载,属于好意同乘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按照好意同乘情形酌定,减轻侯某1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左某1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好意同乘虽系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驾驶员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附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需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规范,谨慎驾驶,切莫好心办了坏事。(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