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6月25日上午,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山东烟台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中院副院长高素琴通报了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情况,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武静公布了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28件504人。其中,2020年140件224人,2021年107件158人,2022年52件81人,今年1-5月份29件41人。犯罪类型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71件、容留他人吸毒罪67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70件、非法持有毒品罪12件、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8件,分别占比52.13%、20.43%、21.34%、3.66%、2.44%;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39人,五年以上重刑率27.58%,充分彰显全市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立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二、毒品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一)涉案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传统毒品海洛因、大麻等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合成大麻素、氯胺酮、三唑仑等合成类毒品逐渐取代传统毒品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毒品类型。合成类新型毒品具有制造成本低、伪装性强等特点,所占比重明显上升。目前涉案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新型毒品并存局面,涉案毒品种类日趋多样化。
(二)毒品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网络+寄递”成为贩毒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及物流产业高速发展,在犯罪手段方面,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贴吧等交流平台进行联络贩卖,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毒资收付,利用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运输,人、钱、货分离成为毒品犯罪新常态,贩毒人员携带毒品毒资、当面进行毒品交易的贩毒模式越来越少;从犯罪地点看,容留、持有类毒品犯罪案件多发于私人住宅、出租屋、酒店宾馆甚至私家车等封闭私密场所,涉案地点更加隐蔽;从毒品类型看,新型毒品易制得,伪装性日益增强,很多毒品伪装成“神仙水”“跳跳糖”“彩虹烟”等产品,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查处难度也日趋加大。
(三)涉毒品衍生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
传统毒品海洛因、麻精药品类毒品中的“蓝精灵”等具有使人昏睡的作用,贩毒人员借此推销毒品,部分购毒人员购买目的并非自用,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此功效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放大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值得引起社会各界警惕。
(四)毒品犯罪出现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蔓延的态势。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人口流动加快,毒品犯罪正从城市向城郊结合的农村地区蔓延。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类案件70件,且近年来呈现增长趋势。此类案件多发于相对偏远的城郊结合部或农村,种植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此外,毒品末端犯罪也有向农村地区蔓延趋势,有的案件被告人以农村居所为窝点,从外地购得毒品后贩卖,造成毒品在农村地区蔓延,应引起各界高度重视。
三、禁毒工作主要做法
(一)聚焦主责主业,保持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扎实做好重大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在犯罪类型上,重点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对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形成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
(二)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涉毒品案件审判质效。
坚持对毒品犯罪“源头”“末端”一起打,注重发挥刑罚预防作用。一方面发挥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加大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充分运用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等经济制裁措施,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有效杜绝职业毒犯对社会的再次危害性。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注重对“零包贩卖”等末端型毒品犯罪同步打击,有力阻断毒品流入需求端,双重控制,确保打击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于具有从犯、初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走私仅用于个人吸食的少量毒品等情形,结合被告人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分化瓦解犯罪,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发生。比如对于多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被告人,以惩戒教育为主,力争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起到“判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凝聚各方合力,积极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
一是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不断扩大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参与度,增强全社会识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彰显刑罚震慑力和司法文明温度。
二是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选取典型案例,在“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禁毒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向社会公众通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宣告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彰显全市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的决心。
三是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学校、社区等地开展普法宣传,选择典型案例送法进校园、进社区,把具体案件展现在群众面前,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远离毒品,共同筑牢禁毒防护网。
四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职责,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趋势、新动向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治安隐患和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与禁毒委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发挥合力,共同促进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发布会上有哪些案例呢?
一起来看看吧↓
01于某程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程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8000克。被告人王某凤、王某彪在明知所携带物品为毒品的情况下,通过乘坐长途汽车或私人轿车等交通方式,把毒品藏匿于电饭锅、月饼盒,将所携毒品从广东东莞运至山东烟台,交给于某程。被告人于某程接收上述毒品后,在宾馆房间内以及通过超市储物柜,再贩卖给他人。王某凤、王某彪还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300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在各类涉毒品犯罪中,以贩卖毒品罪居多。本案中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大,反映出大宗贩卖毒品的源头性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导致零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数量和增长速度均较高,危害不容忽视,依法严厉惩处此类犯罪将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势头。
02王某军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军长期吸食毒品,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多次贩卖毒品。201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军单独或指使他人在烟台市芝罘区、招远市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军在成都向胡某求购甲基苯丙胺,胡某等人在租房处进行毒品结晶,并将制造出的1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在现场等候的王某军。王某军携带所购甲基苯丙胺乘坐长途汽车从成都返回,在高速公路菏泽服务区,改乘他人驾驶的商务车,行至栖霞服务区时将毒品交给他人携带回芝罘区,在交易之前被查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会对人的大脑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极易成瘾,且难以戒除。吸毒人员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撑巨大支出时,为筹集毒资,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毒品犯罪分子中,以贩养吸已经占到一半以上的比例,且从年龄上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加强禁毒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刻不容缓,同时在禁毒工作中,要严厉惩治吸毒人员,提高戒毒工作的成效,捣毁吸毒场所,从而摧毁消费源头,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
03倪某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倪某福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1月减刑释放。被告人逄某波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服刑治疗期间,与因毒品犯罪而服刑的被告人倪某福结识,了解到从倪某福处可以购买毒品。出狱后,被告人逄某波以贩卖为目的,出资向被告人倪某福约购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倪某福说服被告人陈某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并许诺给陈某一定好处。倪某福与陈某先后五次自驾车辆经高速公路将38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至烟台市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陈某明知倪某福贩卖、运输毒品,仍为其驾驶车辆、代收毒资等,为倪某福提供帮助。被告人倪某福还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
被告人逄某波购买毒品后,贩卖甲基苯丙胺9.6克。被告人马某先后几十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41克,后加价转卖。
裁判结果
被告人倪某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逄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倪某福、逄某波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本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且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率较高,这些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在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时,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震慑作用,降低毒品犯罪的发生。
04由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由某为改善失眠症状上网查询治疗方法,发现有人发贴称吸食大麻可改善失眠症状,遂开始购买大麻并吸食。2020年6月至8月,由某在明知大麻为国家禁止入境的毒品,通过即时通讯聊天软件,从名为“群主”的卖家处两次购买大麻共计39.75克。由某通过“火币PRO”手机APP兑换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卖家通过邮寄夹带的方式将大麻从美国寄往国内走私入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由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跨国走私毒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被告人由某听信网上不良引导而吸食大麻,非法买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由某的行为较之为了贩卖而走私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也警醒大家,随着现代社会学业、生存、竞争压力的急剧增加,当个体在面对压力和困境时,应积极寻求正当的治疗和疏解方法,而不是以滥用药物的方式来逃避压力,最终构成犯罪。(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