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正国 韩芳芳 王少杨)民以食为天,对于农民来说,粮食是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近日,东阿县司法局大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树木遮阴造成粮食减产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你好,这里是司法所吗?俺有事想让你们帮忙调解一下。”某日,一位中年妇女甲某来到大桥司法所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通过了解后得知,甲某系大桥镇某村村民,自己的土地位于本村与邻村的交界处。几年前,邻村村民乙某等五人在两村耕地交界处栽种了几十棵树木。天长日久,树木越长越高,对农作物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去年就已经给甲某造成了粮食减产的影响。甲某当时与乙某等人产生争执,后双方约定今年要把遮阴树木伐除。今年,乙某等人以前期投入太大,现在树木尚未成材,难以回本为由,拒绝伐除树木。甲某多次向村里寻求解决方案未果,无奈之下,便向大桥司法所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于俊红和法律顾问侯庆栋与村干部沟通了解情况,然后一同前往遮阴现场勘察情况、拍照取证,并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司法所开展调解。
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开始互相指责,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场面一度陷入僵局。于俊红和侯庆栋理清事情原委,寻找矛盾的关键点,然后对症下药,从法与情的角度向乙某等人做起了思想工作。侯庆栋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次纠纷中,乙某等人的树木影响了相邻庄稼的生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清除树木,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随后,于俊红又从情理角度劝导乙某等人, “千年的庄乡 万年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情与法双管齐下的劝解下,乙某等人最终同意伐掉树木,该起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东阿县司法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