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幸福的家庭,摧毁一个人的精神和躯体,6月26号是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向毒品“说不”!今天和大家一起了解国际禁毒日的知识。
国际禁毒日的由来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同时,为了进一步引起各国、各地区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抵御毒品的侵袭,与毒品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也为了纪念这次意义重大的国际禁毒会议,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什么叫毒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给毒品下了这样的定义,即“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种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的“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毒品的特征
一般说来,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
(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
(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性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生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
(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毒品犯罪的年龄规定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吸毒的危害
滥用毒品直接损害人类的身心健康是极为明显的。吸毒不仅破坏人的正常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使吸毒者染上多种疾病,而且使人精神颓废、错乱,丧失人格尊严。吸毒成瘾者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的能力逐渐削弱,乃至最后完全丧失,成为无益于社会的废人,更为严重的则导致死亡。在这方面,各国一般都有统计材料。在美国,1985年全国因吸食海洛因造成死亡的人数达1360人;1986年因吸食兴奋剂而死亡的146人,同年,因吸食五氯苯酚和麦角酸二乙酰胺(均系致幻药)而造成死亡的人数达206人,造成送医院紧急抢救的达4695人。在德国有十几万吸毒者,1989年(原西德地区)警方记录在案的就有975名瘾君子因吸毒而死亡,比1988年的670人增加45%,1990年,吸毒死亡人数达1300人。在瑞士,1988年因吸毒而死亡的人数达205人。据原苏联内务部统计,50%的吸毒者不到30岁即死亡,开始吸毒后平均寿命不到25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1980~1989年10年中,全世界吸毒至少造成10万人死亡。(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