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琪应聘某网络公司,并顺利通过面试,就在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附件中需要填写何时打算结婚、生育等个人婚育信息,小琪提出疑问,公司人事部门却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每个人都要填写,那么,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法官说法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者的相关基本情况,应聘者也应当如实说明。但是,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结婚、怀孕、生育并不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应聘者披露相关信息。因此,案例中的小琪可以拒绝填写个人的婚育信息。
当应聘者遭遇性别、婚育情况所导致的就业歧视时,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打电话投诉、举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曲诗雨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