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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情法相随与法“童”行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奕欣 孙见见 孙春晓 孟娜)少年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把司法护“幼”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坚持能动司法,全方位、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筑牢保护未成年人“避风港”。
 
  “未”爱发“令”依法“带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家庭教育从一个“小家”的义务变为全社会“大家”的责任,岱岳区法院对近期正在审理的两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监护教育,向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被告人侯某系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伙同多名未满十六周岁人员采用殴打、辱骂、拍视频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被告人彭某系泰安市岱岳区某学校学生,因与同学发生口角纠纷,彭某约被告人高某、孙某等人,在学校外小树林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因系未成年人,其中,侯某父亲早逝,其母亲整日忙于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彭某、高某均来自离异家庭。三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平日监护缺位,关爱不够,三名被告人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导致触犯法律。承办法官遂决定通过发“令”方式,强制三名被告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后期法院也将通过定期走访对各监护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岱岳区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限于“一纸裁定”,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也是给父母“依法带娃”上了一堂法治公开课,让家庭教育更好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一切为了孩子”
 
  小贾,2017年4月出生,父母贾某、周某离婚时约定小贾由母亲周某抚养。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周某委托小贾的姥姥代为照顾小贾,后周某直接抚养小贾。2023年3月,小贾的姥姥将小贾交给其父亲贾某抚养。贾某起诉要求变更小贾的抚养权,周某应诉后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现任丈夫愿意抚养小贾的说明。
 
  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承办法官团队先后与小贾的姥姥、小贾的爷爷奶奶、小贾所在幼儿园老师进行沟通交流,征询了小贾的意愿,全面掌握了解父母离婚后小贾的生活状况、周某对小贾的照顾情况以及各方抚养小贾的优劣条件等。
 
  经调查核实,贾某与周某系同镇邻村。离婚后贾某未再婚,没有其他子女;周某已再婚,现在外县生活,目前怀有身孕。周某抚养小贾期间,长期将小贾交由姥姥抚养,在其直接抚养小贾期间,小贾身体健康不佳,相比同龄孩子明显偏矮、偏瘦,身体发育不良、营养不良,手指肚裂口严重,握笔困难;小贾形成了习惯性将笔插入鼻孔、模仿大人吸烟等不良习惯。小贾愿意跟随父亲贾某生活的意愿强烈。
 
  综上,周某在抚养小贾期间,未完全尽到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结合小贾现随父亲贾某生活,贾某未再婚、无其他子女,小贾的姥姥、小贾的爷爷奶奶均愿意帮助贾某照顾小贾,小贾愿意跟随贾某生活等情形,依法判决变更由贾某抚养小贾。判决生效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共同赠送“司法护航未成年、公正高效为人民”“司法有温度、公正暖人心”的锦旗表示感谢。
 
  儿童受伤引纠纷公正审判护权益
 
  张某某与赵某某系某学校二年级同班同学,2022年6月21日上午的课间,被告赵某某推搡张某某致其摔倒牙齿折断。另查明,该学校在保险公司为其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岱岳区法院审理认为,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追逐打闹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时有发生,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的义务,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尽最大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张某某与赵某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张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直接向张某某赔付。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岱岳区法院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综合保护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同时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