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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原法院公平公正裁判 实质化解纠纷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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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后索赔10余年无果,提起诉讼超时效?
山东德州平原法院公平公正裁判实质化解纠纷获赞誉
 
  感谢法官秉承公平正义
 
  当事人委托我
 
  送的这面锦旗请您们一定要收下
 
  近日
 
  一法律工作者受当事人之托
 
  将一面绣着
 
  “保护百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锦旗
 
  送到德州平原法院前曹法庭
 
  庭长闫长利和他的审判团队手中
 
  对法院的公正判决表达诚挚的感谢
 
  该案
 
  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被告抗辩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整个的诊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
 
  本案不过诉讼时效
 
  判决被告某医院
 
  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某医院在收到判决后
 
  又为何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9年。2009年4月曹某某因得结肠溃疡,由内弟及家属送到平原某医院治疗,治疗手术后10天出院。2013年1月因肠瘘急诊住院治疗7天出院,2013年3月因肠瘘住院治疗49天(手术二次),由于平原某医院行为违法、违规、违反治疗原则,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曹某某求医无门,身体多器官功能障碍性综合症,身体组织因肠瘘液感染,造成组织坏死、溃烂,鹅蛋大的窟窿,生活不能自理。平原某医院主治大夫介绍去外地医院治疗,2015年11月外地医院看了提供的病历及病情后不给治疗。然后又多次到多家医院,均看完病历以后说太复杂。2021年10月,曹某某又到平原某局投诉要求对平原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给予调查或鉴定未果。2022年1月向平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原某医院一次性赔偿150万元,后变更讼请求为364170.78元。
 
  根据曹某某的申请,经法院委托,天津市某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8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认为平原某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曹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同等作用、曹某某腹部损伤符合七级伤残等鉴定意见。案件诉讼中曹某某去世,其妻子及子女依法参与了诉讼。
 
  医方辩称,一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该案发生在2013年,原告在2013年5月9日第二次出院后,发现身体多器官功能障碍性综合症,损害后果在2013年就已经发生,2013年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起算,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故诉讼时效应截止至2014年5月,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被告整个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整个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治疗原则,手术过程操作合规,无任何侵害行为和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往往很难确定。患方有时很难知道自己的身体不适与先前的医疗行为有关系,进而判断出自己受到了医疗行为的侵害。因此,如果以患者知道自身存在不适的时间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中,原告自2013年出院后,一直进行治疗,至2021年10月向平原某局提交要求对平原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给予调查或鉴定,应认定自2021年10月13日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平原县某医院为曹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经天津市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曹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同等作用,平原县某医院应按50%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曹某某在平原县某医院住院的医疗费按总支出额度的30%,平原县某医院在患者出院时一并新农合报销,保存有曹某某医疗费用报销凭证,但其表示不能向法庭提供。本案在审理时向平原县某医院释明是否对曹某某治疗费用按照当时医疗报销政策重新复核,平原县某医院明确表示不重新复核,综合新农合的报销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平原县某医院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总计32万余元。
 
  被告某医院收到判决后,表示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案结事了,纠纷得到实质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该案承办法官闫长利说,本案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具体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自2013年出院后,一直进行治疗,至2021年10月向平原某局提交要求对平原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给予调查或鉴定,可认定自2021年10月13日原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21年10月13日原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因此,本案提起诉讼时不超诉讼时效。(山东省德州市平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