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在我冲动的前提下,发布了损害xxx的文字,对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在此我深知自己做的不对,向他们赔礼道歉”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法院执行一团成功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公开在微信朋友圈向申请人道歉。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幼儿园的副园长,刘某是该幼儿园的职工。2022年9月24日0时56分,刘某向李某发送涉及侮辱性的消息,随后又将该消息截图发送到幼儿园多个家长微信群中。该幼儿园与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经法院审理,被告刘某散布侮辱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刘某使用曾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微信在朋友圈中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对二原告的不良影响,并将该声明置顶至少三日。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幼儿园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次联系,释法明理;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批评训诫,其发表不良言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刘某公开向李某、幼儿园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提醒
在自媒体平台,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微信群、朋友圈虽然只有好友才能看得见,但并非完全的“私人空间”,更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山东省菏泽市巨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