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成)日前,山东省枣庄市普法办公室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出台《枣庄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枣庄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枣庄市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新举措。
《指导标准》共分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普法依法治理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组织保障坚强有力5个方面,涉及27条内容,结合枣庄市实际,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高要求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让枣庄市基层组织更加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更加规范有序,致力打造枣庄乡村治理新样板。
《指导标准》明确,“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组织成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行为。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清晰、运行规范、履职尽责。
《指导标准》指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协商制度,制定村(社区)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加强和规范村(居)务监督,“两委”成员接受民主评议。
《指导标准》要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制定学法用法计划和年度普法教育计划,配有至少1名村(社区)法律顾问、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至少培育1名“法治带头人”和3名“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服务1天。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成功率95%以上。建设有固定的法治文化阵地,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坚持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社会治安良好。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群众安居乐业。
《管理办法》指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行动态监管。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定期组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重新复核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应创建条件。
《管理办法》强调,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撤销称号:“两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两委”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等。
《管理办法》还制定了“暂时冻结”规定。指出村(社区)整体征迁、重建的,在征迁、重建期间要暂时冻结其称号,待重建完成后再进行复评。
《管理办法》指出,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评中,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自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被撤销称号的,经创建达到相应标准,二年后可重新申报。对在申报、复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不实行为的村(社区)、镇(街)、区(市),二年内不得参与推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督查复核及推荐晋级的参考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