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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东港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个人信息系上法治“安全带”
  ——山东日照东港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想租房或者购房,便去中介咨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但接下来却有不同的中介来电进行“轰炸式”电话营销,让人头大。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像是长了“翅膀”,一不留神,自己就变成“透明人”。
 
  11月30日,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11月30日上午,东港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范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侵权损害赔偿即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日照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非法获取多个小区业主资料,包含业主住房信息、电话号码等内容,贩卖给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200元。东港法院认为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被过度、非法收集滥用的风险,个人信息的“透明化”,也逐步滋生犯罪的温床。尤其在某些行业已经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从业人员或利用职务便利,或出于业务需要,泄露、出卖、交换大量个人信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在网络时代,每位公民都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个人住址类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同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应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相关行业部门及从业人员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自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山东日照东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