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1月30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全国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青岛中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赔偿案涉被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5万余元,在指定期限修复被破坏的土地,否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25万余元。二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经鉴定,案涉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4282471.2元。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案涉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量化为人民币967458元。后卢某某主动投案,徐某某被抓获。经依法委托鉴定,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对该村两处损毁土地的生态功能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制定生态系统修复方案。青岛中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及相关专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核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并愿意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反映了二被告人积极悔改的态度,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该村二处区域耕作土完全剥离,耕地和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生态系统功能完全丧失,已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功能恢复原样,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
根据青岛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等8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诉讼衔接机制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判决将移送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二被告人将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评估及方案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如果未能在判决确定的六个月期限内修复生态环境,则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优先从二被告人预缴的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中支付。后续,青岛中院将协同八单位做好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工作,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实际的修复。
作为全国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提级审理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通过刑事、民事诉讼衔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该案也是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单位联动协作的样本,有利于八单位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联动配合,努力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环境资源审判“青岛模式”。(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