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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刑事公益诉讼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以来,黄某多次向陈某、白某、高某、张某等人非法出售画眉,其中非法出售给白某和高某21只画眉、陈某23只画眉、张某13只画眉。此外,白某、高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鹩哥;陈某另从他人处非法收购2只画眉。经鉴定,上述画眉及鹩哥均属雀形目、躁鹛科动物,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德城区检察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德城区法庭立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科学和社会价值,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白某、高某、张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某、高某、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陈某、白某、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白某、高某系共同犯罪,白某系主犯、高某系从犯。被告人黄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前科。综上,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白某、高某、张某予以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陈某、白某、高某、张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同时,5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陈某、白某、高某主动足额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评估费,被告人张某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名被告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5名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行为弥补其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德城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未随案移交的画眉、鹩哥由该局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陈某、白某、高某、张某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德城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野生动物类案件,该案通过审理,在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多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逐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为维护生态平衡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对于多次、大量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改变原有以野生动物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的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进行定罪,避免了对于较小价值的野生动物“一只入罪”的情况,并综合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的损害程度、综合评价其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适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结合社会的宣传力度、被告人的从业经历、生活环境等综合认定被告人达到社会一般人认知即可;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被告人承担不同程度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为修复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法律的警示作用。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告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