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济南长清法院审结一起噪声污染侵权民事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长清法院审结的首起噪声污染案件。
甲土石方公司在某村内租赁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生产作业地距离乙居住地较近。甲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较大,乙不堪其扰,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甲公司意识到问题后,改进了生产作业方式,并给予乙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后来双方再次因为噪声问题发生争执,甲公司将乙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退还前期已支付的补偿款。
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耐心讲解《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条文,使双方对该法有了一定的了解,认识到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经过多次耐心调解,甲公司表示会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的污染;乙也表示,自己愿意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容忍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今年6月5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不论是企业生产经营还是个人日常生活,声音大了也是侵权,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山东济南长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