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济宁高新区法院受理一件工程造价超过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立案庭和审判庭法官共同调解,促成案件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本案的同时,高新区法院注重社会效果,将在本院诉讼的另外两起案件一并促成调解撤诉,有效实现了诉源治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开发高新区两处商品房小区,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因供材料供应、停工、解除合同、付款进度、验收备案等引发的多项争议,原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先后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和配合验收两案诉讼,某建设集团公司也提起支付工程款之诉,但尚在诉前调解阶段。因案涉两个商品房小区,且存在业主情绪安抚等问题,高新区法院立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立案庭和综合审判庭法官与当事人分别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对争议进行协商,争取化解纠纷。
立案庭庭长吴兰玲和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李倩倩采取了阅卷审查、逐个沟通、汇总需求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同协商的意愿。调解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人员、审计人员、代理律师等共同到审判庭参与调解。在矛盾冲突较大、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诉讼成本及风险责任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从企业之间应当诚信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角度进行悉心劝解,在历经5个小时的谈判之后,承办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确定了价值过亿的工程造价,敲定了结算、付款、验收等事项,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同时,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对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申请了撤诉,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提交诉前撤诉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进入审判庭时艳阳高照,离开时已是星光灿烂,双方公司的负责人均对参与调解的所有法官表示了感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尖锐等特点,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也是涉及营商环境工作的重点。济宁高新区法院从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职能,既注重诉源治理,争取诉前化解,让纠纷止于未发、解于萌芽,又加强诉中调解,为企业纾困解难,服务经济大局提升社会效果,切实将司法办案成效转化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