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法院对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这是自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金乡法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2年8月8日,未成年人盛某、李某、梅某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考虑到盛某、李某、梅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且已被判处刑罚,为其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切实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因过往的污点导致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歧视,金乡法院遂向三名被告告知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义务并发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依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使公检法形成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金乡法院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帮助未成年人消除因涉轻罪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顺利重回正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