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夫妻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起草,婚姻登记部门只是进行形式上的指导,若协议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事后的履行容易引发争议,形成诉讼。近期,山东济南槐荫法院民三庭张代蕙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协议条款争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男与赵女系再婚夫妻,2021年8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部分约定:1.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权、房产等均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均归男方所有;2.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股权、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等归女方所有;3.双方名下的债务由个人自行偿还。
离婚后,两人就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赵女向槐荫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个人所有,并提供两套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能否确认赵女诉称的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
裁判要旨
李男辩称,离婚协议系赵女执笔书写,并没有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坐落或房号,不能准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处理的房产,实际只是赵女以案外人名义购买的另一套房产。案涉两处房产,李男参与了偿还房贷和出资进行装修,双方在离婚时对涉案房产所有权归属和补偿存在争议,故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在协议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为性质和目的,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能够作出两种解释的,从公平角度作出对书写人一方不利的解释,请求法院驳回赵女的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产在双方结婚前即登记在赵女名下,而李男所称的房产并非赵女名下房产。
法院认为,李男与赵女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虽没有一一列明登记在赵女名下有哪些房产,但意思表示明确,并不会引起歧义。现赵女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两套房产系婚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产,按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应为赵女所有。
据此,槐荫法院判决:案涉两套房产归赵女所有。判决作出后,李男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又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双方房产的坐落、房号、房产证书编号等内容,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协议表述的内容比较清楚,赵女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产登记在赵女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但即便如此,赵女还是经历了一、二审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论谁执笔书写,双方均应仔细核对协议条文,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协议中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时,应具体写明财产的产权证书编号、房屋坐落、房号,股权的名称、证号,车辆牌照号等,确保财产指向明确具体,预防事后双方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分歧和财产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