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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法官说法:法院为何驳回张老汉要求支付安置费的诉讼请求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张某系济南市某区某村村民。2016年该村进行旧城村改造,该区建设指挥部(系街道办成立的临时机构)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委托书,委托该村委会与张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协议约定拆迁过渡期为36个月,起算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过渡费每年发放一次,按政策标准每人600元/月。若逾期不能回迁,超出回迁时间的过渡安置费加倍发放。协议签订后,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过渡费用均已按约定的标准发放。2020年1月份该村委会陆续向村民交付安置房屋,但张某以安置房屋质量不合格等理由拒绝收取安置房屋,要求村委会按照约定加倍支付过渡安置费,并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实际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实施主体系政府部门,由此产生的争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纠纷,比如常见的婚姻,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纠纷均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行政诉讼就是所谓的“民告官”的诉讼,诉讼主体一方为公民或者法人、其他单位、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双方是不平等的地位关系。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笃勇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诉讼主体双方分别为张某及受街道办委托的村委会,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同时本案系双方因房屋安置回迁房交付条件及过渡安置费的发放产生的争议,双方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签订,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张某拒绝接收房屋,要求继续支付过渡费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类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