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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受伤维权难,山东乳山法院调解推动纠纷“一次性”化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真没想到,山东威海乳山法院一次性解决了我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省了很多麻烦,谢谢法官了!”拿到赔偿协议书的那一刻,宋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乳山法院在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诉人社局、第三人宋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成功促成公司和职工达成调解。
 
  案情回顾
 
  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宋某至汽车配件公司工作,2021年7月,宋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眼球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随后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认为人社部门在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所作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向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社部门认定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一起工伤事故同时引发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之后,可能还要面临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为维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和职工后续无休止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人力资源公司与宋某就工伤保险赔偿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赔偿协议书,由人力资源公司分期支付宋某共计12万元赔偿金,人力资源公司当场提交了撤回行政案件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案件也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通常会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事由,导致职工工伤维权举步维艰。
 
  本案,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给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宋某因工受伤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在劳务派遣中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威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