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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四篇典型案例被山东法院精准化案例规则库采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在山东法院精准化案例规则库采用情况通报中,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四篇案例入选!
 
  王某、郑某诈骗案
 
  类别:刑事
 
  关键词:特定物品价值鉴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老年人
 
  关联案件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伙同郑某等人成立德州某拍卖有限公司,以帮助拍卖藏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没有拍卖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张某、孙某、袁某等29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或《线上委托拍卖合同》,并收取500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费用。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人王某、郑某没有组织拍卖,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委托拍卖,共收取拍卖费用420050元。后王某、郑某将其中4名被害人放置在公司委托拍卖的藏品低价出售。经山东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多位被害人委托拍卖的藏品价值共计5365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郑某诈骗数额共计473700元。
 
  被告人王某、郑某将所收取的拍卖费用及处置藏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退赔40000元、被告人郑某退赔236850元,被害人刘某、孙某等26人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王某、孟某等13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退赔的40000元、被告人郑某退赔的236850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郑某继续退赔196850元返还各被害人。
 
  五、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一台、平板电脑一部等物品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办理。
 
  社会效果
 
  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德州市商务局、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二份,建议一是提高认识,认真排查拍卖企业资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多措并举,加强协作联动,形成规范拍卖企业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大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已收到回函二份。
 
  该案生效后被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山东电视台新闻频道等相继播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热切关注。坚持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规则编写人:杨阳
 
  李某危险驾驶案
 
  类别:刑事
 
  关键词:危险驾驶同种数罪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关联案件
 
  2021年6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同年10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再次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因本次无证驾驶行为于2021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被查处后有抗拒检查的行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适用缓刑;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判决宣告前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均达到入罪标准,能否按一罪处理。二是针对作为量刑情节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能否折抵刑罚。
 
  对于第一个问题,生效裁判认为应按一罪从重处罚。一是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能体现刑法谦抑性。三是符合连续犯理论。
 
  对于第二个问题,生效裁判认为应当折抵刑罚。一是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二是符合量刑原则。三是符合刑事优先原则。
 
  规则编写人:李欣欣刘学茂
 
  王某执行异议案
 
  类别:执行异议案件
 
  关键词:基本生活费账户款项来源和性质扣划冻结
 
  关联案件
 
  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30日,焦某申请执行,该院当日立案执行。2022年1月6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王某在涉案账户内存款205820元,并由银行于2022年1月10日协助冻结。
 
  另查,被执行人王某系某电厂职工,该院于2012年12月7日向某电厂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某电厂送达第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1月9日向某电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某电厂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本院冻结王某工资收入,至本案审查终结时仍未协助执行完毕。
 
  涉案账户为某电厂协助本院执行上述法律文书为王某预留每月1000元生活费的账户,但该账户确有除每月1000元生活费以外的来自某电厂的存入款项。
 
  审查结果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应坚持严格的权利外观主义,仅限于程序性、形式上的审查。涉案账户系协助执行单位为被执行人王某保留基本生活费的账户,该账户依法不应被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封的第一个理由,因本院执行其他案件扣留王某工资收入为其保留每月1000元基本生活费,该内容不是本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故对申请执行人此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封的第二个理由,涉案账户在交易明细中反映出的除每月的基本生活费存入以外的来自华能德州电厂的存入款项,应由华能德州电厂作出说明,并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即该款项属于工资收入性质的,应由本院以正在执行王某工资收入的案件名义责令华能德州电厂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由其在该款项数额内向该案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款项不属于工资收入性质,且不属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的,可由本案扣划到案过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但不宜对该账户予以冻结,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第二个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关于王某在烟台有其他收入的主张,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供线索,依法予以调查核实、执行。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年1月6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涉案账户用)。
 
  规则编写人:张宗巨
 
  孙某执行异议案
 
  类别:执行异议案件
 
  关键词:执行回转执行依据执行回转裁定
 
  关联案件
 
  孙某与德州某机械厂、德州某单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德州某机械厂共欠原告货款713351.05元,被告德州某单位以其所有房屋冲抵货款,被告德州某单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孙某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据该调解书向德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办理了三份德州市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3月5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作出民事抗诉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抗诉,德州中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经再审,德州中院于2020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上述民事调解书,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立案审理,于2021年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德州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山东省德州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货款713351.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某对德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德州中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月,德州某单位申请执行回转,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孙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德州某单位返还已过户至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房产。孙某遂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异议。
 
  审查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本案中,异议人孙某据以取得涉案房屋的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已被德州中院裁定撤销,且本院对异议人与德州某单位、山东省德州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新的生效判决,故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法有据。人民法院执行回转案件是以执行回转裁定为执行依据,责令执行回转义务人限期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财产,如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返还义务,人民法院才得强制执行,故本院向异议人发出执行回转裁定前未向异议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合乎法律规定。
 
  规则编写人:张宗巨
 
  下一步,德城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立足审计职能定位,切实推进审判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德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贡献德法力量!(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