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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德州德城区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有毒有害的“保健品”你敢买吗?!
  2022年山东德州市德城区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立等七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其中六人支付相应惩罚性赔偿金,且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立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入胶囊壳、药片、淀粉等物品,通过模具灌装胶囊保健品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下同),并对外销售给杨某辉,销售金额不少于1.54万元。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辉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购进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壮阳类保健品并向外销售,其中在2021年3月在被告人刘某立处购进此类产品,其对外销售给李某温、吴某军、马某芝、孟某银,累计销售不少于5.3万元。
 
  2021年4月份以来,李某温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被告人杨某辉处购进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给刘某梅、邱某军等人,累计销售额不少于1.5万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芝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给朱某忠、王某俊等人,累计销售不少于3500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军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给毕某双、孟某珍、冯某新、王某红、张某红、李某等人,累计销售不少于2.8万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格、毕某双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被告人吴某军处购进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快手小店对外销售,累计销售不少于6.3万元。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立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辉、李某温、吴某军、马某芝、刘某格、毕某双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判决,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震慑,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为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经验,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下一步,德城区法院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往往价高利润大,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广大群众购买和食用保健食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如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山东德州市德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