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桂梅)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2000年1月31日,原告张某某还是一个6岁的孩童,因呕吐、腹痛到某卫生院下属的某村卫生室就医,村医江某某在为张某某治疗过程中一次肌注8万单位庆大霉素,导致原告张成强耳聋。
医疗事故发生在21年前,当时张某还是一个一年级的孩童,而电子耳蜗手术进行时张某已经是一个父亲。当年的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打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仅仅三万余元,现在的手术费用就高达小三十万,诉讼能否成功对于张某而言意义重大,这不仅仅可以减轻张某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一个人长达20多年耳聋遭遇的一种救赎。
在万般无奈下,当事人张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因为这是一个年代久远的案件,援助难度大,取证难而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相反因为当事人经济困难,身体有残疾,所以毫不犹豫的为当事人指派了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与被告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激烈的辩论,沂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开庭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分析论证,最终判决被告沂水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64089.7元(医疗费2612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599元、误工费59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一审判决后又经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8日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张某的诉讼维权历时一年之多,援助律师为当事人取证劳碌奔波,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面对赔偿金额26万之多的诉讼结果,张某表示完全涵盖了张某的电子耳蜗手术费用,十分满意。
在一连串的谢谢之后,是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感激和信任,更是援助工作为弱者伸张正义的工作的肯定。(沂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