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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即墨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受人委托购买毒品赚差价,属变相加价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3日,修某某受关某某委托为其购买冰毒,遂联系李某,将关某某支付的毒资1400元转账给李某。次日晚上,李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后,与修某某一起将约0.3克冰毒送至关某某处,关某某表示冰毒数量太少,修某某遂转给李某500元,李某以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后,再次与修某某一起将约0.2克冰毒送至关某某处。李某于2020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2日,王某经杨某某(已判刑)介绍,在即墨区某小区某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周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后四人共同吸食。王某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合并执行两次行政拘留共三十五日,4月27 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吞食异物于同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城阳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时,当场从王某身上及住处查获疑似冰毒晶体146.5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126.81克、可卡因成分0.18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同居女友向外出售毒品,二人均获刑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4日,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至3月间,黄某某在与女友历某某(已判刑)同居期间,先后5次向历某某提供约3.5克甲基苯丙胺供其出售,历某某再将相应毒资转账至黄某某银行卡。2021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住宅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及住处扣押白色、淡黄色晶体12包,净重18.48克。经鉴定,该12包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某辩称自己对历某某贩卖毒品的事情不知情,但对身上及住处查扣的冰毒无异议,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辩护称黄某某未伙同历某某贩卖毒品,转账系二人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资金来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经查,涉案三名证人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实了历某某五笔贩毒事实的存在,结合历某某收款后再转给黄某某的时间间隔分别为2分钟、5分钟、8分钟、31分钟及10小时,时间衔接极为紧密,印证了历某某关于毒品来自黄某某、收取下线毒资后再转给黄某某的证言成立,且黄某某关于转账为二人男女朋友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基于黄某某的贩毒行为,在其身上及住处查扣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大部分毒品系被查扣并未出售,在量刑时予以考量。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提醒
 
  毒品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人民法院告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要早日悬崖勒马,早日主动投案自首,早日悔罪自新!同时,劝告吸毒人员,要关爱自己,关爱家庭,早日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呼吁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在心理上筑起防毒、拒毒、反毒防线,珍惜美好青春,拥抱健康人生,积极参与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人民战争中来,使毒品犯罪分子无立足之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