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高雅倩 尹双江)5月13日,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件中,对怠于履行子女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后,济宁高新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该起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被告人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子女的社会交往、情感需求等方面关心关注不够,导致被告人缺乏管教,逐步走上犯罪道路。针上述问题,办案法官与被告人监护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指出他们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严重失职,并对他们存在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训诫。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向监护人当面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让其签订了对子女加强监管的《承诺书》,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一直以来,济宁高新区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少年刑事审判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出《家庭教育令》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刑事审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又一创新司法举措。下一步,济宁高新区法院将持续改革创新,以定期回访、跟踪帮教等方式,为辖区群众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