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4月26日至2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海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该案由市南法院院长王洪坚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峰等出庭支持公诉。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庭审采取远程视频形式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海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与被告人张某河、张某成、房某明、刘某、田某军、贾某旭等人共同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34起,犯罪数额538万余元,非法拘禁犯罪行为8起,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7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行为1起,诈骗犯罪行为2起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外犯罪行为3起。
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具体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16名被告人分别进行最后陈述。
此次开庭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前夕,市南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市南区委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