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申请执行人刘某、邹某夫妇来信申请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恢复执行。
收到申请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立即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查阅相关卷宗。原来,刘某、邹某夫妇二人独生子多年前因故被害,青岛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于某赔偿刘某、邹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48346.47元。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某在监狱服刑,经查控系统两次查询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于2011年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近期得知被执行人于某已出狱,故来信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青岛中院执行二庭速执团队立即恢复该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多次沟通,被执行人主动将全部案款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办案法官将案款迅速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刘某、邹某夫妇均年事已高,靠低保度日,为减少当事人奔波,执行法官一次性告知他(她)们所需材料,指导他(她)们将材料邮寄至法院。该案从恢复执行到把案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仅用15个工作日。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深入开展“司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找准“司法为民”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