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齐河法院审执齐发力,20年争议按下终止键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多年的纠纷为何久久未决?
 
  一起争议横跨20年,历经一审、二审、执行难、第三人执行异议......面对各抒己见的当事人,如何才能“案结事了”?
 
  2004年12月,青岛中院对甲乙两公司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50万元案款及相应利息,本以为交钱就能事了的事情,没成想执行阶段陷入僵局,因超期未能执行,还引发农民工上访等问题的出现......
 
  陷入僵局,另行指定执行又现新问题
 
  2011年6月,山东高院指定该案由德州齐河法院执行。齐河法院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多方查找乙公司财产,经查,乙公司名下拥有某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及地上厂房、设备等均被案外人丙公司占有使用,且乙丙公司员工及管理人员重合,齐河法院认为乙丙公司有相互串通规避执行之嫌,在先后采取追加丙为被执行人、责令丙公司限期退回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对丙公司罚款等种种措施未果后,2021年7月,齐河法院裁定对乙公司名下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然而此时,丙公司却以一份青岛某区法院2005年出具的调解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为据证明自己为该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又是怎么回事?
 
  阻碍重重,当事人该何去何从?
 
  原来,甲乙公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5年乙丙公司因另案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青岛某区法院出具调解书并据此调解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青岛某区国土自然局协助将乙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丙公司名下,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仅在不动产登记簿在权属状况一栏上注明备注丙公司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主审法官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是乙公司,登记簿中对权属状况的记载及不动产中心的回复意见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登记,丙公司不是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无权阻断执行,其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不应予支持。
 
  但此时,又一件棘手的事情摆在面前。
 
  丙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虽被驳回,但青岛某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法院执行行为,处分了该土地使用权,与本院拍卖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冲突,若启动拍卖程序则需解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但这势必消耗大量时间。同时,作为青岛某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的调解书的合法性也需关注,调解书如合法,甲公司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后不一定能兑现到预期的利益(该宗土地上还存在另案投资公司的查封);若调解书不具合法性,撤销调解书需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并要承担撤销不能的诉讼风险。
 
  鉴于该纠纷持续了近二十年,并且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和巨大诉讼风险,以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拍卖程序后也较难实现执行权益,法官决定从执行利益兑现为切入点对各方进行劝说,力争各方端正心态,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主审法官先是向丙公司代理人明确法官对此案的审理思路、观点及立场,陈述利弊,同时向甲公司代理人强调了自己分析意见,提醒其注意可能的执行风险。通过数十次的电话沟通,最终,丙公司转变态度,答复可以代替乙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也做了一定让步,主审法官随即促使各方代理人反复沟通并形成书面和解协议等手续材料。
 
 
  审执联动,18年博弈终落幕
 
  因和解协议是甲乙丙公司三方就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撤诉、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申请、解封及执行案款、执行费缴纳达成的一次性整体解决方案,各种手续互为条件,必须同时进行,且材料的接收及审查涉及审判和执行两个部门两个团队,办理这些手续必须两个团队的法官、书记员及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当事人都在青岛,因疫情管控三方均不能到庭,更不能同时到庭,而法院现有的线上庭审或线上调解系统尚不能容纳两个办案团队同时交错办案,也无法对双方线上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等材料的内容及材料的提交、审核确认程序形成同一笔录,无法对当事人及法官、书记员的全部诉讼及执行活动的效力进行有效确认。为避免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功亏一篑,主审法官向院长请示后利用微信空间来再现原本应在线下进行的司法行为。
 
  2022年3月31日下午3时30分,一个别开生面的审判团队与执行团队联合办案模式在微信页面开启。2022年4月1日上午10时24分,一笔百万元案款及相应的执行费终于打入齐河法院账户,至此,这起持续十八年的博弈终于落下帷幕。
 
  化解矛盾,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更不是纯粹的情理逻辑的演绎,而是以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为导向,在二者之间选择性或交叉性地适用情、理、法,力求寻求情、理、法的有机结合点,最终实现情、理、法之间的沟通、平衡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本案的妥善化解,充分体现了齐河法院为民办实事的新举措,也是齐河法院落实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基层法院专注实质化解纠纷的新模式现实体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