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立运 周玲玲)近日,山东省东阿县司法局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成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调解员情理法结合,促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某村村民甲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村生产路上倒车过程中,由于观察不周,不慎撞到了站在路边的同村村民乙某。乙某认为甲某是故意的,遂用脚踹了甲某的三轮车尾灯一下,致使尾灯灯盖损坏。甲某下车查看情况后,与乙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乙某将甲某推倒在地,甲某感觉疼痛并坐地不起,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到县人民医院检查,所幸身体并无大碍,共花费检查费用996元,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甲某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本着公正、依法、自愿的原则,首先与甲某取得联系,安抚了甲某的激动情绪并说服张某同意调解。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流了解案情经过,并查看了医院检查票据、三轮车尾灯照片、倒车地点照片等证据材料后,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甲某要求乙某赔付检查费、误工费、修车费等费用2000元,乙某则认为此事是因甲某倒车故意碰到自己才发生的,且甲某说话特别难听,自己不应当承担费用。
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在村内多次往返甲某和乙某家中。调解员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体规定这一法律层面,和确实是乙某踹烂甲某的电动三轮尾灯并动手将甲某推倒这一事实层面,向乙某解释他应对甲某进行赔偿;又从事情的起因是甲某没有仔细观察撞到乙某,后来也没有第一时间向乙某道歉,甲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再考虑到乙某是同村村民,甲某身体也没有大碍,劝说甲某适当降低要求赔偿的额度。经过多次劝说,甲某首先表示主要是想要乙某一个认错态度,乙某也表示可以对甲某进行适当赔偿。最后,经协商,乙某赔偿甲某1000元检查费用,双方握手言和,本次纠纷案结事了。(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