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2021年11月9日,闫某驾驶的私家车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济南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但因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系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陈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根据济南市出租汽车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某汽车维修服务部出具的修车证明,陈某主张在16天修车期间内,要求闫某按照每天585.52元支付营运损失共计9368.32元。
法院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闫某对修车天数16天及陈某的日平均收入额均存在异议,认为陈某主张的修车天数过长、日平均收入额过高,并要求对于陈某主张的修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为更公正有效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万立波耐心疏导了陈某与闫某的情绪,在综合分析双方车辆损失以及闫某的修理时间等具体情况后,法官向陈某解释说明,由于其在选任修理单位时没有进行相关审查,致使选任的修车单位修理时间明显过长。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陈某最终表示认可,闫某也放弃了司法鉴定的请求。最终,陈某与闫某均同意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对修车天数、日平均营运额达成一致意见,闫某当庭过付了陈某的营运损失。
法官提醒
万立波法官提醒: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责任。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营运车辆选择正规、官方的修车单位,积极督促修车单位,并及时提车,避免损失扩大。(山东省济南市高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