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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阴法院:大爷拆迁工地意外坠亡,施工单位要赔偿50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夜半时分
 
  警戒线围挡的拆迁工地
 
  大爷失足丧命
 
  本是不可预见的悲剧
 
  家属却要求巨额赔偿
 
  大爷的死亡责任要由谁承担?
 
  大爷自己?还是施工单位?
 
  法院这样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的一天,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接报警称,在某拆迁工地发现一具男性尸体,要求派员勘验现场。经勘验:死者为孟某某,可排除外来暴力致死的可能,较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家属认为孟某某的死亡与该拆迁工地的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及管理不规范具有因果关系,要求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37260元、丧葬费2102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于夜间冒险进入该拆迁工地捡拾物品时不幸坠亡,事实清楚。众所周知,拆迁工地现场危险度极高,非施工需要、非现场工作人员均不应任意进出。该拆迁项目的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工作职责,且施工单位也已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戒线,楼房外墙喷有“拆”字,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故孟某某的死亡与被告拆除工地的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及管理不规范没有因果关系,孟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自担风险,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判决驳回孟某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孟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价值导向和行为指向,此案例能让社会公众明辨是非,警醒公众不要触犯他人权利的边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成年人对于已知的风险,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行为,不能一味强调他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履行。
 
  与此同时,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有限的义务,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无限加重所有人或管理人、施工人的责任。社会上尚有“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思想,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身损害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涉及无辜,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