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倩 高梅)近日,山东省宁阳人民法院泗店法庭倾力化解一起涉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助力辖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洪某系来宁阳县经营石材的外地客商。2020年12月,宁阳某石材厂与洪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其院落、厂房、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租赁给洪某,约定租赁期限10年,租赁费为每年55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石材厂依约交付了厂房及设备,洪某接收厂房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对部分厂房进行改造,但因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问题被政府部门叫停而退出租赁。某石材厂因洪某一直未支付租赁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洪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55万元及利息。
为妥善解决该纠纷,办案法官庭前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洪某当庭提出反诉,主张其租赁的某石材厂的土地为农用地,因无建设用地手续被政府叫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某石材厂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赔偿其因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43.6万元。本着妥善调处该合同纠纷,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的目的,办案法官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认真梳理案件分歧点,在双方态度均有一定松动的情况下,庭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针对性劝导和调解,既向某石材厂告知洪某作为外地客商到本地租赁场地经营建设不容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必然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又向洪某释明其确实使用过租赁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一段时间应当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各退一步。经过办案法官倾力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洪某向某石材厂支付租赁费35万元,洪某放弃反诉请求。后双方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办结。(山东省宁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