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谭美娜)12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法院院长张杰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法庭上,被告人向法官交上了一份保证书,法官向被告人发放了一本法律书。
被告人姜某与朋友把酒言欢,醉酒后的姜某驾车行至小区楼下,停车后还没等回到家就在车内睡着了。当晚凌晨,同样醉酒而归的孙某所驾车辆与姜某的车发生剐擦,梦中惊醒的姜某下车报警,两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9mg/100ml。
法庭上,姜某认罪认罚,并向法庭提交了《保证书》,“从此以后,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主动规劝共餐同饮者拒绝酒驾……”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即刻制作判决书,案件当庭宣判,并向姜某发放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书,希望姜某真心悔罪改过,敬畏生命,今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被告人姜某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