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邹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秀涉嫌犯洗钱罪一案,高某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系莱芜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洗钱认罪认罚案件。
被告人高某秀提供其本人银行卡给高某华使用,帮助高某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协助高某华将非法所得转换为房产和现金合计291.9万余元,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秀明知可能是高某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高某华将财产购买房产和转换为现金,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洗钱罪成立。高某秀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如果明知转账的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会涉嫌犯罪。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因为碍于人情关系,而掉进洗钱陷阱。(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