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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济阳区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梁玉)1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飞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杨某飞、杨某硕、刘某合伙在济南市济阳区从事高利放贷,被告人安某华系杨某飞雇佣的司机,被告人马某左系杨某飞的表弟,被告人杨某亮系马某左的朋友,被告人杨某海系杨某硕的朋友。2016年以来,杨某飞、杨某硕、刘某纠集安某华、马某左、杨某亮、杨某海等人在进行高利放贷和索取债务的过程中,以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争霸一方成帮结伙地与他人进行殴斗,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杨某飞为纠集者,杨某硕、刘某为重要成员,安某华、马某左、杨某亮、杨某海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济南市济阳区和商河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飞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某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杨某海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安某华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马某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杨某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