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1月22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以来,历城法院共审结涉黄河生态保护刑事案件 17案42人,各类涉环境资源、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1186件,对169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去年,该院荣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先进单位。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去年6月,历城法院在历城和南山区境内主要资源保护点分别设立“法官工作室”,在一级水源保护区锦绣川水库和红叶谷景区,设立水资源保护法官工作室,在柳埠国家森林公园和华夏第一石塔四门塔景区,设立森林保护法官工作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建设高标准的黄河巡回法庭和法官工作室,实现黄河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 “三审合一”。
建立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去年8月,历城法院在盖家沟险工段原母亲公园拆除地和卧牛山地质公园与南部山区槐家峪村拆违拆临复绿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科学安排被执行人采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履行修复义务。在审理王某某盗伐林木一案时,由于原盗伐林木地址已修建公路,不适合原地补种补栽,历城法院探索新的修复执行方式为异地补栽复绿。
促进环资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历城法院与济南黄河河务局历城黄河河务局联合制定《关于完善黄河(历城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执法司法常态联络制度,在黄河河务局设法官工作室,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会商,紧急情况随时召开。加强执法司法对接,对侵占、毁坏黄河水工程及堤防等违法行为、在黄河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支持河务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行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实现环保执法信息共享、案件实时通报,共同研判分析,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今年4月,历城法院在审理李某、邱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与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南山分局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被告人认罪伏法不上诉。涉案的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墨西哥火脚捕鸟蛛等七种蜘蛛和将军巨蝎,均为世界或国家级濒危野生动物。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邸某某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邸某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某村北侧大院(距离黄河大坝约五十米)西侧中间位置的一间厂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自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2日 期间,在其电镀厂房内,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预埋的绿色塑料桶内,桶内水满后再通过水泵、软管排入车间北侧为排污所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该土坑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坑。经对渗坑内废水检测,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其中,铅含量为0.9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三倍以上。被告人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是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本案中,邸某某将其非法电镀作业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自挖的渗坑排入土壤中,不仅造成了排放地土壤污染,因其排放地距离黄河水域不足五十米,间接污染黄河水域,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对于守护好黄河母亲河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刘某某占用黄河淤背区梨园土地被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历城区黄河河务局将78亩土地承包给王某,承包期十年,合同到期后终止。后在土地查验中,黄河河务局发现刘某某实际占用黄河淤背区土地共计36亩,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确定刘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黄河务局支付占用使用费;如无法如期给付,刘某某自愿将土地返还给黄河河务局。但约定到达期限后,刘某某并没有履行义务。2018年12月,黄河河务局履行河流流域管理机构职责,要求刘某某自行拆除在梨园建设的违章建筑,刘某某未予拆除。黄河河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经法院公告,刘某某仍未搬离涉案土地。2020年4月11日,历城法院经强制自行,将涉案土地移交与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务局将36亩土地上的私搭违建、果树悉数清除,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
【典型意义】
黄河淤背区是黄河堤防的延伸与加强,是黄河堤防的一部分,不仅具有防御洪水的作用,对确保黄河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也是黄河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优势之一。刘某某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向黄河河务局返还占用的土地。另,按照法律规定,黄河河务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因刘某某没有履行调解书内容,按照黄河河务局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依法实行强制执行,腾退土地,黄河河务局也及时履行河流流域管理机构责任,对地上物进行了清除,严厉打击了侵占黄河淤背区土地的现象,为维护黄河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支援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现在,该淤背区已经建起了黄河绿色长廊公园,成为附近居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案例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与某化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化工厂厂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曹家馆村西,其主营业务为覆膜砂及铸造用固体酚醛树脂PE-90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在生产酚醛树脂过程中,产生含苯酚的废水。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于2013、2015年三次发生污水处理池渗漏,造成污水处理池下层土壤及附近水井受到污染,损害当地生态环境且范围较大。2020年8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指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与该化工厂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该工厂积极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金,协议并对后期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工作进行了约定,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赔偿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机关单位及自然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企业所在地属于黄河沿岸地区。该企业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致污水处理池长期、频繁渗漏,造成周围区域的地下水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本案中,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体职责,与侵权企业达成赔偿协议,为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后期修复奠定了良好基础,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促进赔偿与修复方式多样化的有益探索。还需要说明的是,因该化工厂对污染区域积极进行修复,自愿赔偿公私财产损失,落实后期风险管控措施,其主管人员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在随后的公诉机关指控化工厂与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中,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南部山区山坡荆棘丛内放置铁质夹子猎捕野生动物并在集市售卖其猎捕的一只红腹锦鸡和四只“野鸡”时,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四只“野鸡”为鸡形目雉科雉鸡,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南山区是济南的后花园,是泉城水源涵养地,也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部分,该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本案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邱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起,被告人李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人承租的房屋内,饲养、繁殖自行购买的墨西哥红膝捕鸟蛛、墨西哥火膝捕鸟蛛、将军巨蝎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通过淘宝、微信、拼多多等网络平台对外出售,以快递邮寄或上门自取的方式交付涉案动物。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邱某某取得联系,自邱某某处购买其自行饲养繁殖的墨西哥火脚捕鸟蛛幼苗200只,邱某某的行为也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经鉴定,涉案蜘蛛均属短尾蛛属或饰纹捕鸟蛛属,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涉案的将军巨蝎所属物种已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
【典型意义】
李某某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邱某某非法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均被法院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人类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物种,非法购买、养殖、出售国外流入的野生动物会对国内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破坏生物多样;同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还可能加剧野生动物原产国的非法买卖,危及当地的生态平衡,相比较于单一的非法猎捕、出售行为,危害性更大。本案的审判也警醒广大社会公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案例六:被告人韩某、侯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在仲宫街道波罗峪景区西侧路北建设了7栋违章别墅。2019年5月,该7栋违章别墅被列入拆除恢复山体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侯某共谋后,分别联系大型机械进行拆除别墅恢复山体施工。在拆除过程中,两人纠集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以“清运违建渣土”为掩护,于夜间秘密施工,从原别墅地基处及周边山体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等石料,销赃后非法获利,开采矿产品价值260余万元。韩某等人还使用步话机等作案工具,互相“设哨卡”通报检查人员动向,以逃避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韩某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缴纳修复费用,其家属代为修复部分山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韩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济南市是黄河下游中心城市,济南南部山区是济南市的重要生态屏障,其生态建设对全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韩某等人在未获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对该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案发后,政府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防止损害结果扩大。本案有力惩处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南山地区生态环境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七:青岛某节能技术公司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2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青岛某节能技术公司签订循环水系统节能项目EMC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就有关节能项目及收益作出约定,由某节能技术公司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并负担全部资金投资。工程效益分享期为5年,双方各分享节电收益的50%。六年保质期满后,从第七年开始,系统技术升级、设备更新、设备维护由某节能技术公司提供有偿服务。2018年3月13日,因转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提升现有产能结构的需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是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社会发展趋势而产生的,现公司转场也是为了响应国家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升级作出的决策,并非有意的违约行为,应当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妥善处理争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收益款并赔偿某节能技术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解除合同,后青岛某节能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原济南钢铁集团现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位于济南东部,是济南市传统高耗能高污染重工业的缩影,该公司的转型发展,是济南市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济钢片区紧邻新东站,是新东站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本案的依法审理和调解,充分体现对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得到衡平和保护,为旧动能退出,新动能登场提供了司法保障。历城法院对于济钢在转型中的矛盾纠纷高度关注、依法妥善处理,帮助该公司实现了顺利完美转型,目前该公司已经发展为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现代城市服务企业集团,实现了三年再造一个新济钢的目标。
案例八:陈某某等与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系列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华山街道姬家村有房屋一处,因该村土地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17年4月,陈某某与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货币补偿80余万元,陈某某并经测算、选房、审核,获得60、129平方米安置房各一套,陈某某并在拆迁房屋空房验收移交会签单中确认“本人自愿放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交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处置”。后陈某某房屋被拆除,陈某某以华山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拆除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陈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驳回陈某某的起诉。其他与陈某某情况相同的案件数十起,也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华山片区改造是济南市城市更新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是齐鲁文化轴和泉城风貌带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济南市“携河发展”,从“大明湖时代”向“黄河时代”历史性跨越的桥头堡。由于历史原因,当地过去以石料开采加工为主要产业,生态脆弱,污染严重,人居环境较差,尽快实施片区改造是群众人心所向。项目推进中,部分居民对利益期待较高,短期内产生大量行政争议,本案所涉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履职,促使居民形成合理拆迁利益期待,保障了片区城市改造升级项目的顺利推进。现在的华山片区已经重现鹊华美景,成为以历史文化公园为核心,集历史文化、生态景观、旅游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案例九:曹某某与山东蓝天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董家街道柿子园村民委员会,董家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蓝天合作社与曹某某签订了《土地流转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流转合同》)将柿子园村86亩基本农田承包给曹某某用于“建设以苗木瓜果种植、养殖为主的大棚农业观光生态园”,后曹某某于该块土地上种植了大量果树。2018年,蓝天合作社向曹某某送达了盖有柿子园村委会公章的《合同无效通知书》,称因《流转合同》违反法律与政策而属无效合同,要求曹某某移除林木及地上附属物。2019年10月23日,历城法院经审理认定《流转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及曹某某将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果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流转合同》属无效合同,曹某某应清除果树及地上物并返还土地,合作社与曹某某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来承担对方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土地位于历城草莓产业发展聚集的核心区域,土地的复农种植有利于当地草莓产业的规模化,本案的审理对于服务保障历城区草莓产业现代化发展,推进农业乡村振兴具有典型意义,同时,也是对近年来非法占用、流转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现象的严厉打击。现该区域的草莓产业已按照“两带、双核、四片、百园”的发展布局建成了集温室草莓种植与草莓文化展示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草莓产业顺应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一业兴”带动“百业旺”,促进了该区域农产品种植业的全面转型升级,推动了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