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为贯彻上级法院会议精神,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1月20日,利用周末加班时间,山东省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清晨出击,全面开展涉民生等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初冬的清晨,寒意袭人。23名执行干警兵分三路,对劳动报酬、抚养费、损害赔偿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20余件案件,采取拘传、扣押车辆、张贴公告等强制措施,共执结案件7件、扣押车辆1辆、执行到位23.2万元。
柔性执法,抚养费探视权一并化解
2019年7月,王某诉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但调解结案却并未最终使双方好聚好散,围绕探视权、抚养费的拉锯战就此展开,探视日变成了定时、定点的争吵日。
于是,一年多的拉锯战之后,王某和李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一方要求行使探视权。
考虑到孩子平时上学,执行人员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之后,决定利用周六加班时间安排组织双方见面。当初将3万多元的抚养费转账给了王某后,时隔一年多,作为母亲的李某某第一次见到女儿,但当李某某泪流满面地将孩子拥入怀中,女儿并不十分情愿的与其交流,大部分时间躲在父亲王某身边,令感觉“母爱满满”的李某某深感诧异。
为了使这个破碎的家庭不再给孩子造成更多的伤害,结案之余,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双方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又达成新的约定:一是王某与李某某双方单独确定了一个银行账户,由李某某每月月底前将抚养费进行银行转账;二是王某在收到抚养费之后的当周周末,在与李某某确定好具体时间后,把女儿领到胶州某大型商场,由李某某陪护女儿至晚上7点。
法官提醒:
离异父母一定要将彼此婚姻期间的的恩怨放在一边,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来承担父母婚姻的不幸,甚至成为成为家庭破裂的牺牲品。
一人公司,作为投资人的唯一股东仍应承担责任
2016年,张某某作为股东,投资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并由其在外地的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
程某于2019年受雇于该公司,担任保洁工作。在工作期间,程某不慎从楼梯上跌落,造成九级伤残。经过近两年的一审、二审的诉讼,最终判令公司应对赔偿程某医药费、护理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6.6万元。
今年9月份,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执行法官在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口。为充分保障程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今天成功将张某某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扣押。
起初,张某某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遂向张某某耐心地做了解释说明,让张某某认识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法证明,且自知理亏的张某某在知晓了这一法律规定之后,主动配合法院,将车辆扣押到法院,并承诺10日内全部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公司法》所称的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法人相同之处在于,可以设立公司章程、有独立的财产且可以自己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但由于一人公司是独资设立,股东极易采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