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厚博)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提存公证,既从法律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从情理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当事双方的感谢和点赞。
原来,市民李先生在2018年承租了房东王先生的两间门头房用于餐饮经营,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的租金于1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如逾期未缴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李先生自承租后精心打理餐馆生意,经营得也十分红火,可今年房东王先生看到周围商铺租金普遍上调,便也要求李先生增加房租,李先生多次与房东协商都没达成一致,后来李先生认为合同中已白纸黑字约定租金不变,就没再理会房东涨租的事。可是最近,当李先生像往年一样联系房东交租金,房东却“失联”了,这下让李先生心里着急起来,因为不能如期交付租金可能会面临“被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窘境。李先生赶忙寻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李先生来到了滕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按照李先生的申请,为他办理了清偿租金提存公证,李先生按约将租金存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由公证员通知房东前来领取。至此在法律上,李先生就视为已履行了缴纳租金的义务,不会产生违约。
几日后,房东王先生得知此事便来到公证处,不容分说发泄着对公证的不满。公证人员不急不躁与其交谈,并从法律和情理两个方面进行普法和开导,通过与公证人员的交流,房东王先生情绪逐渐缓和,也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淡薄造成了双方现在的尴尬情况,他想请公证员作为“和事老”来缓和他们间的矛盾。后公证员约来双方,经过耐心的调解,成功化解了他们间的隔阂,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份公证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调节了双方矛盾,促进了和谐,又使当事双方增强了法律意识,坚定了他们对公证的信任。
[公证小贴士]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熟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哪些东西可以提存呢?
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