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郭超然)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东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袭警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甲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系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这一罪名以来菏泽市首例涉袭警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3月11日14时许,东明县刘楼镇某村村民对村内归属权存在争议的树木砍伐,村干部报警。东明县公安局刘楼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和辅警张某某等人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但村民不听劝解。被告人王某甲带头围堵警车,与民警理论并在民警李某某执法过程中趁其不备,对其腿部踢踹;被告人王某乙称出警民警系假警察,并在辅警张某某执法过程录像时将其手机打掉,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王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该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菏泽市东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