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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司法局:和谐稳定的“执柄者” 农民维权的“守门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德卫)夏季的莘州大地,麦香四溢,热浪翻滚。6月9日下午6时许,家住莘县妹冢镇某村的王某来到妹冢司法所,脸上焦急无助,汗珠顺着脸颊慢慢流了下来,“我请你们给我分析分析,看看能不能帮我维权?”王某声音嘶哑,语态朴实。妹冢司法所长薛福伟热情地接待了他。“5月24日,我骑车拉着两个孩子来到妹冢卫生院附近,和程某相撞,造成我和孩子受伤......”王某慢慢地叙述着。
 
  原来,5月24日20时许,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王女、王男),沿毛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妹冢镇卫生院东60米处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程男)发生相撞,致王某、王女、王男、程男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5月31日,莘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反超车规定负主要责任;程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王女、王男、程男无责任。以上受伤人员经住院治疗后痊愈出院。其中:王某医疗费3207元,王男医疗费2202元,王女医疗费310元,程男医疗费1002元,费用各自垫付。根据责任认定,双方主次责任以70%、30%划分为宜,即:王女、王男、王某三人医疗费5719元由王某承担4003元、程某承担1715元,程男1002元医疗费由王某承担701元、程某承担300元。
 
  薛福伟与“老刘品牌调解室”成员刘春法等人在听完王某的叙述后,集体协商调解意见,帮王某分析着各自责任。人民调解员及王某驱车来到程某所在村庄,向程某讲明来意,程某表示不同意调解,“本来这件事就是王某的责任大,现在还找我要钱,你们主持的公道在哪儿!”程某吼到。
 
  调解员不慌不忙,从法律责任和人情事故等方面进行耐心劝说,“咱们都是庄乡邻居,来来往往都能碰面,总不能为了这几百元钱弄成仇家,再说,交警队也已经认定了事故,从情理和法律方面都是你应该付出的责任啊!”调解员耐心地劝说。
 
  反复思量,程某终于答应坐下来分析各自责任。薛福伟和调解员分析着各自责任,按照《责任书》规定具体计算后,程某仍应承担1000余元,王某做适当退步减少300元,当事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此时,繁星闪烁,蝉虫飘舞,一桩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妹冢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一、程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女、王男、王某医疗费共计700元,程男医疗费1002.66元由程某全部承担,双方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互不追究;二、被申请人程某履行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为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对方主张赔偿权利。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广大农民群众是基层社会生产的主力军,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莘县司法局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将人民调解作为主责主业,积极创新调解模式,打造调解品牌,形成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莘县升级版。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20余个,人民调解员3000余名,品牌调解室6个,派驻派出所调解室12个,“两所共建”实现了全覆盖,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力地助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广大人民调解员成为了全县和谐稳定的“执柄者”、农民维权的“守门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