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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島市即墨法院一審宣判潘某進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宮成群 張豪杰)6月9日,山东省青島市即墨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以尋舋滋事罪、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首要分子潘某進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余11名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即墨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潘某進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羈押期間,結識了同監室的被告人孫某臻,2012年始,潘某進在即墨原普東鎮、七級鎮一帶以民間借貸的名義,糾集孫某臻以及同樣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於某、於某春等人對外高利放貸,採取毆打、威脅、恐嚇、滋擾等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並持虛假借條進行虛假訴訟。2014年,潘某進開始覬覦基層政權,為競選村主任打壓其他競爭對手,指使他人半夜砸玻璃威脅計劃參選的曹某某,砸車報復與前任村主任來往密切的潘某某。潘某進當選村主任后,除繼續變本加厲在高利放貸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外,長期橫行鄉裡、稱霸一方,對人稍有不滿便通過孫某臻、於某等人糾集袁某玉等其他各被告人伺機報復,傷人毀財,有組織地實施詐騙犯罪一起,尋舋滋事犯罪三起,尋舋滋事行為八起,致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人民幣一萬余元。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進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潘某進為首要分子,孫某臻、於某、於某春為其他成員,時某遠、呂某建等8人分別參與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各被告人具體參與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即墨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山东省青島市即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