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发旺 谭美娜)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青岛莱西某村的周某大对这句话深信不疑。“我两个妹妹都已结婚外嫁,户口都迁走了,就不算我们家庭成员,她俩无权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周某大振振有词。
妇女外嫁,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了吗?1999年10月11日,周某大之父周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地名为“大拐”的5.5亩土地及地名为“河西崖”的5.6亩土地发包给周某家经营,家庭成员包括周某、再婚妻子吴某,及子女周某大、周某红、周某霞等8人。其中周某红、周某霞两人分别于2003年、2009年出嫁外村,户口也随之迁出,但均未在户口迁入地分得人口地。
2005年1月1日,周某大与父母在村委主持下分家,双方签订赡养协议书1份,并约定“河西崖”土地5.6亩归周某大耕种,其余土地归父母耕种。周某去世后,吴某委托周某大代为耕种“大拐”土地中的2.5亩。后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吴某、周某红、周某霞作为原告将周某大告上法庭。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红、周某霞外嫁后未在所嫁村分配承包地,其在原所属村土地承包权益应予以保障。根据周某大提交的赡养协议,吴某与周某大在2005年就家庭成员内部承包土地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该分配方案亦获得村委认可,故双方应按照该协议执行。根据该协议,周某大可以经营管理“河西崖”土地5.6亩,但“大拐”5.5亩土地中的2.5亩,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可以经营管理。考虑周某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情况,原承包户家庭成员现有六人,三原告主张“大拐”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大应将其占用的2.5亩土地返还吴某、周某红、周某霞。
如今传统的乡风民约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漠视妇女权利的问题,加之政策的不完善、人口的频繁流动等原因,导致农村出现很多外嫁女集体经济确权问题。
其实关于外嫁女户口迁出后是否还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法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本案中,周某红、周某霞作为已经外嫁的妇女,在未获得所嫁村庄分配人口地之前,娘家所在村委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其兄弟姊妹也不能侵占其土地份额。
法律赋予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莱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