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省司法厅来聊城调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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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历城法院解锁护绿“法治密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2025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近年来,历城法院严格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立足辖区生态保护实际,围绕“守护绿水青山、服务绿色发展”目标,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惩治+修复”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历城法院完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构建司法保护网络,打造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屏障。2016年4月,历城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2018年6月,依托仲宫法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并推进构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对辖区内涉环境资源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实现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协调对接,提升专业化审判效率。
 
    历城法院的环资法官们,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破坏易、修复难”的特点,在恢复性司法中进行深度探索与实践,创新“惩治+修复”模式,采用“原地修复+异地补植”方案,保障生态修复机制长效运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非法采矿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官审理本案时开展生态修复,将退赃与生态修复同时进行,实现“刑罚+生态恢复”双重效果。
 
    2020年4月,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赵某、副主任潘某与村民杨某签订《清运建筑垃圾协议》,意欲盗采本村90亩地块内的“河流子”(建筑用砂石)。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杨某组织机械挖掘并销售砂石,金某伙同高某收购317车砂石转售获利89万余元,张某收购360车砂石获利38万余元,六人非法开采矿产品总价值127万余元,造成土地严重破坏。
 
    法院认为,六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至四万元。对赵某、潘某、高某、张某宣告缓刑同时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经营活动,另追缴违法所得35.73万元。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赵某、潘某、杨某、金某依调解协议内容支付土地恢复治理费用102.69万元,并分别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金某等六人以“垃圾清运”为名掩盖非法采矿的犯罪实质,法院通过审查协议与销赃记录精准定罪,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村干部在适用刑罚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阻断再犯风险,为基层组织治理起到警示意义。
 
    相邻污染惹纠纷,谁之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因采光、噪音等问题时有纠纷,遇到这种事该咋办?前不久孙某才与孙某东就遇到这个难题。两人属于南北相邻的村民,孙某才在北,孙某东在南。孙某东与某能源公司签订《惠农宝-光伏电站合作共建及托管协议》,该能源公司提供光伏设备,孙某东在其房屋二层屋顶安装了三排(东西向,每排13块)光伏太阳能板,光伏板北高南低,孙某东房屋二层距地面约7米,二层北墙与一层北墙之间距离3米,光伏板位于二层之上,最北沿距二层屋顶2.8米。孙某才诉称,孙某东此前加盖二层已对其院落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此次未经沟通安装的光伏板进一步遮挡其房屋及庭院的采光、日照,导致其室内冬天阴冷,院落无法晾晒衣物、粮食。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商无果,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过法院现场勘察,孙某东增设光伏板确实对孙某才采光造成较大影响,孙某才系岁数较大的老年人,其居住环境长期接受不到充足的光照,必定会对其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和危险。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东拆除涉案屋顶安装的最北侧一排(13块)光伏太阳能板,某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判决在考虑农村生活实际、保障老年人居住环境权益的同时,兼顾目前户用分布式光伏设备这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警示光伏企业在推广户用项目时,须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忽视相邻权益引发群体性纠纷。
 
    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邻居因噪音不堪其扰,最终选择对簿公堂。石某某与案外人任某甲是邻居。2022年5月1日,任某甲(甲方)与任某乙(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商务经营使用。任某乙于2022年6月15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成立健身中心,经营范围涉及唱歌、烧烤、电子游戏等娱乐活动。石某某因噪音污染,将任某乙、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任某乙租赁的房屋与石某某相邻,依据石某某提交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涉案房屋属于住宅。任某乙将涉案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任某乙停止在案涉房屋内的经营活动。
 
    私自移栽百年国槐,当心获刑
 
    因工程需要,两棵百年国槐需迁移,但在申请未获批的情况下私自移栽,当心获刑。被告人刘某为某项目清表工程现场负责人。该项目园区内有一株160年和一株180年树龄的国槐树,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前期,该项目所在管委会已就两棵国槐树是否符合迁移条件,向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提出申请,但该申请未获得批准。随后刘某私自组织人员将两棵国槐树进行移栽,致使两棵国槐树长势衰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移栽两棵已被认定为三级古树的国槐树,导致其中一棵长势衰弱、另一棵濒临死亡,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结合刘某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古树名木,是自然与文明的共同馈赠。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树龄百年以上的树木即属古树,2020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古树移植需经严格审批。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在明知审批未获通过的前提下仍强行移植,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为移植古树划定了法律红线,警醒避免类似行为发生,推动社会形成重视古树的良好氛围。本案判决作出后,刘某在原国槐树迁出地重新种植了两棵新的国槐树,刘某所在项目公司委托园林公司对移植的国槐树进行养护,刘某本人也支付了养护费用,实现了将“惩治、教育、修复”功能有机结合,为古树保护提供可复制的“历城经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