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茄雪)“太感谢法官了!您是真的在为我们着想啊!”9月18日上午,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办公室里,当事人张某手捧锦旗敲开了门。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2019年11月,张某的父亲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在乡道Y266路上时,因道路施工、崎岖不平,撞上路面堆放的废渣废土,车辆失控遭遇不幸。张某急忙从东营赶回老家为父处理后事,却在提起诉讼时遇到了难题。十五、六年不在老家生活,对于乡镇上的地名、村名,张某早已记不清了,父亲出事的路段归属于哪个村?施工方是谁?案件应以谁为被告?张某多方打听,却仍没有准确的答案,只好按印象中模糊记得的当地村名为被告提起诉讼。案件诉至法院后,张某又被告知,经查证,该村因水库建设,早在1997年就已搬迁,不再存在了。
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眼看张某的诉讼陷入困境,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焦利也不禁为他着急。焦法官从事故路段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建设项目入手,通过多次联系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和道路管理站,一次次查证,终于在当地镇政府修路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找到了负责该路段的承包人和施工方,随后张某将其追加为被告。为了真正化解矛盾,防止“案结事不了”,焦法官又尽力为原被告双方作工作,争取调解的可能性,最终,被告施工方同意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给付了赔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当张某怀着感激的心情,向焦法官送上写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时,焦法官有些不好意思的笑了:“只要你们的矛盾解决了,事办妥了,咱比收了锦旗还高兴哪!”(山东省临沂市沂水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