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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法院:委托执行不懈怠 案结事了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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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子坤)9月10日下午,曾某甲、曾某乙借办理其他业务之便,不远千里从广东赶到山东,将一面绣有“依法为民做主,执行替民解忧”字样的锦旗送到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王德才手中,并表达感激之情。至此,这起四年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委托该院执行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圆满地画上句号,使判决书确定的权益转化老百姓切切实实的利益。
 
  事情的缘由还得从七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3年6月2日3时55分,曾某某驾驶粤A04456号两轮摩托车沿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八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广从八路广陈路口时,遇张某某驾驶鲁P42400号重型半挂牵引鲁P4916号重型低平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广州市交警支队认定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系该车司机,实际车主刘某某购买该车挂靠在莘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两车均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曾某某无配偶、子女、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故其堂兄弟曾某甲、曾某乙作为其继承人提起诉讼。2014年4月28日,广州白云区法院作出(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各项损失24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各项损失10882.87元。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各项损失112129.99元,被告莘县某运输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履行相应义务,而被告刘某某、莘县某运输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10月17日,曾某甲、曾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莘县某运输公司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均在莘县法院辖区,2016年1月26日,广州白云区法院便委托该院执行此案。该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多次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并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境并不富裕,购买该车还有部分贷款未还,出事后其一直未敢回家,在外打工;被执行人莘县某运输公司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线上线下的财产查控,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终本”了,兄弟法院的重托还在,老百姓的事情还未解决,这件事情一直挂在该案执行干警的心头。一次偶然的机会,该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其他案件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某最近情况稍有转机,两个子女即将面临中考。该院执行干警王德才便抓住这个机会,通过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做其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讲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今后子女的影响。被执行人刘某某最终同意履行法院判决,后东挪西借筹集了部分执行款项。因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广州,路途遥远,该院执行干警便与申请人律师、申请人多次电话沟通交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处境表示理解,在执行标的额上作出了适当让步,被执行人刘某某也将案款60000余元汇入法院执行专户,使这起多年积案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申请人为表示感激之情,千里赴山东,当面送锦旗,对该院执行干警致谢。
 
  “在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指引下,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不管是本院审理的案件,还是外地委托执行的案件,坚持一视同仁,兢兢业业,始终秉承‘把群众的事当成天大的事’的理念,执结一大批委托执行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该院执行局局长李云水如是说。(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