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8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恒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恒田纠集被告人陈玉奎、马明、李纪波、张辉等9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恒田为组织领导者,陈玉奎、马明为骨干成员,李纪波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张辉等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莘县南部乡镇及河南省范县老城、新区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马恒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恒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宣判后,马恒田、马明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