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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桓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承海)7月28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桓台县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王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龙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成、郝某良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六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该犯罪集团“打财断血”,铲除恶势力经济来源,确保打深打透、除恶务尽。桓台县法院院长王伟担任该案审判长。
 
  桓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合伙分别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14次,金额400余万元,年息122%-365%不等。其中,被告人陈某军负责出资,被告人张某辉负责签订合同和放款,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本金或利息,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安排被告人陈某龙、王某成、王某等人帮助催收借款。在催收借款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陈某龙、王某、王某成等人采用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占房屋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桓台县法院认为,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陈某龙、王某、王某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工作,为催收债务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某军、张某辉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龙、王某、王某成系组织成员,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决定:
 
  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分别对陈某军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张某辉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对陈某龙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对王某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郝某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陈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