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芸)为彰显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刘某,因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在社区矫正初期,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才完成入矫建档工作,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相关管理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好景不长,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刘某仍然恣意妄为,未经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并通知后,仍没有及时返回司法所报到,期间多次拒绝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根据司法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司法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刘某警告处罚一次,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向刘某宣读并送达《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再次向刘某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告知其在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县司法局将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过教育,刘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争做守法公民。
通过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采取警告措施,进一步严肃了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好的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