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防治性侵“保护网”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山东日照东港区法院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伟 石玉娇)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多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为了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东港区法院共审结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30件,其中强奸未成年人案件22件,猥亵儿童案件4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件4件。这些案件共涉及被告人36人,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27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熟人作案居多,被害人呈低龄化。该类案件大多为熟人作案,被告人多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人相识,主要为网友、朋友、邻里、同学、师生等关系。如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与11名被害人均系师生关系。30件案件共涉及被害人40人,其中12周岁以下11人,12至14周岁16人,14至18周岁13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被害人总数的67.5%,年龄最小的仅10周岁。
2.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且多为无业或外来务工人员。在36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2人,占比为61.1%,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有14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为零。而且,被告人中属于无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有21人,占比为58.3%,在职员工4人,退休员工1人,个体户7人,在校学生3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不大,但仍应引起高度重视。
3.案发地点较为集中且隐蔽。该类案件的案发地点多为酒店、宾馆,占比为53.3%。除此之外,发生在校园内的有1件,发生在被告人住处的有1件,发生在被害人住处的有2件,发生在KTV的有2件,发生在室外偏僻地段、车内等其他地点的共有8件。可见,案发地点较为隐蔽。
二、原因分析
1.被害人认知能力不足。该类案件被害人年龄较小,对事物缺乏正确认知,一些被害人受金钱至上等不当社会观念的影响,易受物质金钱诱惑。有的被害人出于好奇和叛逆心理,经常出入KTV、酒吧、网吧等场所,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埋下性侵隐患。
2.家庭教育监护不到位。该类案件的被害人大多缺少家庭关爱,或由于父母忙于工作而疏于管教,或因成绩不好与父母关系紧张,或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在生活中常处于无人看管的“真空”状态,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在被性侵后被害人大都不敢告诉家长,加上家长平时疏于关心,也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
3.学校监督管理不到位。近年来,有些学校已经把性安全知识纳入教学范畴,但受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性安全教育普及力度仍然不够,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仍不成体系。部分乡镇学校、职业院校对学生管教不严,家校沟通不畅,造成部分学生放任自由。此外,教师师德培育缺失、日常监管不严,是近年频频爆出教师侵犯学生事件的重要原因。
4.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在该类案件中,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案占较大比例,这类群体大多文化程度低,没有固定职业,脱离原来生活环境,缺乏必要的管束,而相关部门对此类人员缺乏有效监管措施。这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策建议
1.强化家庭教育,守护健康成长。父母应主动与老师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况。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护,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活动和交友情况,呵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给予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性侵防范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法治教育,净化校园环境。学校应严格对学生的管教,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妥善处理。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开设相应的性健康教育课程,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化与政法机关合作,经常性开展校园普法讲座,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教育部门应担负起对教师从业行为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教师法治观念、师德师风的培训与考核,严防内部侵权行为发生。
3.加强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业人员及外来流动人员的动态监管,对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实施就业援助。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加大对色情书刊、音像制品及违规网站的打击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加大对KTV、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排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加大司法关怀,修复受害心灵。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要时应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心理辅导,尽力抚平受伤害的心灵。落实被害人保护措施,对家庭困难、家庭成长环境不佳的被害人建立“一对一”司法包联制度,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保护屏障。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查询数据库,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危险评估,落实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